律政鋒芒

第518章 實現公共利益1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上官游龍 本章︰第518章 實現公共利益1

    青山縣的秋天,金黃的銀杏葉鋪滿街道,卻掩蓋不住空氣中彌漫的緊張氣息。在縣城繁華地段的一棟寫字樓里,青山縣興華普法法律服務中心的辦公室內,一場激烈的討論正在進行。戴世龍坐在主任辦公桌後,眉頭緊鎖,手中反復摩挲著一份文件;周萬發則在一旁來回踱步,時不時停下來翻看桌上的資料;張忠民靠在窗邊,目光凝重地望著窗外。

    “這次的案子可不簡單,青山縣國土資源局和亞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糾紛,涉及行政協議解釋,稍有不慎,影響可不小。” 戴世龍率先打破沉默,聲音低沉而嚴肅。

    周萬發停下腳步,嘆了口氣說︰“是啊,亞鵬公司說國土局要求他們補交土地出讓金,可公司覺得自己按照協議約定開發,根本不應該交錢。雙方各執一詞,都快鬧到法院了。”

    就在這時,辦公室的門被推開,法務助理張彩嬌匆匆走了進來,手里拿著一摞新整理的材料︰“戴主任,周老師,我把雙方提供的資料又仔細核對了一遍,還找到了當年土地出讓時的掛牌公告和規劃局的一些文件。”

    戴世龍接過材料,認真翻閱起來。原來,幾年前青山縣國土資源局將 tg  0403 號地塊出讓給亞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讓時對外公布以及出讓合同中約定的土地用途均為 “開發用地為商住綜合用地,冷藏車間維持現狀”。然而在開發過程中,雙方卻對 “冷藏車間維持現狀” 這一約定的理解產生了巨大分歧。

    國土局認為,冷藏車間佔地屬于工業用地性質,亞鵬公司若要開發利用,就必須變更土地用途並補交土地出讓金;而亞鵬公司則堅持認為,整個地塊都是商住綜合用地,自己按約定開發,無需額外付費。雙方多次協商無果,矛盾愈演愈烈。

    “根據指導案例 76 號的裁判觀點,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對行政協議約定條款的解釋,對協議雙方有法律約束力,法院審查時也會參考。我們得先看看青山縣規劃局對此有沒有相關解釋。” 戴世龍一邊思考一邊說道。

    張忠民走到桌前,拿起一份文件︰“我之前聯系過規劃局,他們確實有一份復函,確認 tg  0403 號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的用地性質是商住綜合用地,這和掛牌出讓公告一致。不過國土局好像並不認可這份復函。”

    “那我們就從這份復函入手,先和雙方溝通,看看能不能在訴前調解解決問題。” 戴世龍做出決定。

    第二天,戴世龍帶著周萬發和張彩嬌來到了亞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公司會議室里,亞鵬公司的負責人劉總滿臉愁容,一見到戴世龍等人,就大倒苦水︰“戴主任,您可得幫我們評評理。我們當初可是按照合同約定,一分不少地交了土地出讓金,現在國土局突然說要補交,這不是欺負人嘛!”

    戴世龍安撫道︰“劉總,您先別著急。我們就是來幫你們解決問題的。您給我們詳細說說,開發過程中具體是怎麼和國土局產生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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