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旅游行業蓬勃發展的當下,旅行社之間的競爭也愈發激烈。近日,青山綠水青年旅行社與青山國青國際旅行社之間的一場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糾紛案引發了廣泛關注,該案的裁判要點對規範旅游市場競爭秩序有著深遠意義。
青山綠水青年旅行社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專注于國內及周邊出境游業務的老牌旅行社。經過三十余年的用心經營,憑借優質的服務和豐富的旅游線路,在當地積累了良好的口碑和較高的市場知名度,當地居民和游客都習慣親切地稱它為“青山青旅”。無論是在旅行社門店的宣傳海報、工作人員名片,還是線上旅游平台的介紹中,“青山青旅”這一簡稱都被長期、廣泛地使用。
然而,青山國青國際旅行社的一系列操作讓青山綠水青年旅行社深感不滿。青山國青國際旅行社在其官方網站頁面、網站源代碼以及搜索引擎的競價排名設置中,大量使用“青山青旅”字樣。當消費者在搜索引擎中輸入“青山青旅”進行搜索時,首先彈出的竟是青山國青國際旅行社的網站鏈接,而不是真正的青山綠水青年旅行社。不僅如此,在部分線下宣傳活動中,青山國青國際旅行社的工作人員也有意無意地誤導消費者,讓他們誤以為自己就是“青山青旅”。
青山綠水青年旅行社認為,青山國青國際旅行社的行為嚴重損害了自身的合法權益,導致大量潛在客戶流失,遂將其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同時承擔訴訟費用。
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青山國青國際旅行社辯稱,“青山青旅”只是一個簡稱,並沒有進行登記注冊,不具有唯一性,青山綠水青年旅行社無權獨佔使用,其主張的損失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訴訟請求。
但青山綠水青年旅行社據理力爭,他們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證據,包括三十余年來使用“青山青旅”簡稱的宣傳物料、與客戶簽訂的合同、客戶的好評反饋等,以此證明“青山青旅”已成為他們商號的一部分,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同時,還了因客戶混淆導致業務量減少的數據統計,以及為了挽回聲譽所花費的公關費用明細。
法院經審理查明,青山綠水青年旅行社長期、廣泛地使用“青山青旅”這一簡稱,在當地旅游市場已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以及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外國(地區)企業名稱,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企業名稱”,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企業名稱”。對于企業長期、廣泛對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簡稱,同樣應當視為企業名稱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青山國青國際旅行社擅自將“青山青旅”這一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簡稱作為商業活動中互聯網競價排名關鍵詞,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利用了青山綠水青年旅行社的知名度和商譽,達到宣傳推廣自己的目的,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應當予以禁止。
最終,法院判決青山國青國際旅行社立即停止使用“青山青旅”字樣及作為網站搜索鏈接關鍵詞,在其公司網站首頁顯著位置發布致歉聲明,持續時間不少于30天,以消除對青山綠水青年旅行社造成的不良影響,並賠償青山綠水青年旅行社經濟損失30萬元,同時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這一案件的判決,不僅為青山綠水青年旅行社討回了公道,更重要的是明確了在旅游市場乃至整個商業領域中,對于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的企業名稱簡稱的保護原則。它為其他企業敲響了警鐘,提醒各市場主體在競爭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不得通過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時,也為司法實踐中處理類似不正當競爭糾紛了重要的裁判參考,有助于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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