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日的暖陽照在青山縣人民法院的外牆上,卻未能驅散春天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法務專員林曉心中的陰霾。她手中緊緊握著一疊文件,走進了立案大廳,一場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的訴訟正式拉開帷幕。
幾個月前,被保險人王文學的貨車在運輸途中,與鴻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湖口支公司承保的一輛轎車發生踫撞。事故導致李王文學貨車上的貨物嚴重受損,經交警認定,轎車司機負事故全部責任。春天財險依照保險合同向李王文學支付了賠償金,隨後決定代位行使李王文學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將王文學和鴻安財險湖口支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然而,案件一開始就遭遇了管轄權爭議的難題。鴻安財險湖口支公司的代理律師在答辯中提出“本案應依據保險合同法律關系確定管轄法院 ,而不是按照侵權關系。春天財險與我司並無直接合同關聯,不應在青山縣法院審理。”這一觀點讓法庭內的氣氛變得緊張起來。
林曉立刻起身反駁,她條理清晰地陳述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是基于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在本次事故中,王文學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這是侵權法律關系。所以,應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本次事故發生在青山縣,青山縣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為了更有力地支撐自己的觀點,林曉向法庭展示了事故現場的照片、交警的責任認定書,以及與李王文學溝通的記錄。這些證據清晰地表明,侵權行為發生在青山縣境內,且被告之一李王文學的住所地也在青山縣。
鴻安財險的律師卻不依不饒,他試圖從細節上尋找突破“這些證據只能證明事故發生,但不能排除保險合同中潛在的管轄約定對本案的影響。”
此時,主審法官開口問道“保險合同是王文學與春天財險簽訂,與鴻安財險並無直接關系,你所說的潛在管轄約定如何影響本案?”這一問讓鴻安財險的律師一時語塞。
經過多輪激烈的辯論,法院最終認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而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保險人所代位的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而不應當根據保險合同法律關系確定管轄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本案中,侵權行為地在青山縣,被告王文學住所地也在青山縣,青山縣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這場管轄權之爭雖然只是案件的開端,但它背後所涉及的法律原則和司法實踐意義深遠。它不僅明確了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訴訟中管轄法院確定的標準,更讓公眾看到了法律在平衡各方權益、維護公平正義時的嚴謹與公正。隨著案件的繼續推進,相信法律會給予各方一個公正的裁決 ,也為類似糾紛的解決清晰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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