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春的青山縣,寒意尚未完全褪去。青山永和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的倉庫前,叉車來回穿梭,搬運著準備發往各處的貨物。而在公司會議室里,總經理趙永強卻滿臉愁容,盯著桌上與青山冠四海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建材買賣合同,眉頭擰成了疙瘩。
    一年前,青山永和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與青山冠四海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永和公司向冠四海公司供應價值千萬的建築鋼材。合同明確規定了交貨時間、驗收標準,同時約定若冠四海公司逾期付款,需按年利率18支付違約金。然而工程開工後,冠四海公司卻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多次拖欠貨款,累計欠款已達300萬元。
    “趙總,市政那邊催得緊,這批鋼材要是再收不回貨款,咱們後續的采購都要受影響。”財務總監焦急的話語,讓趙永強下定決心︰“走法律程序,必須讓他們付出代價!”于是,青山永和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將青山冠四海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拖欠貨款及按年利率18計算的違約金。
    青山縣興華普法法律服務中心內,渠成順的辦公室擠滿了人。周萬全快速翻動著《民法典》合同編,紅筆在違約金相關條款上反復標記;張忠民將雙方往來的送貨單、催款函整理成證據鏈;戴世龍則撥通冠四海公司負責人電話,試圖在開庭前促成調解,卻被一句“等法院判吧”生硬掛斷。
    “關鍵在于違約金的認定。”渠成順在案情分析會上強調,“18的年利率看似合理,但我們必須證明實際損失。”張彩嬌連夜調取公司財務報表,發現因貨款拖欠,公司不得不向銀行高額貸款周轉,產生了額外利息支出。方梅則以《千萬建材款背後的商戰》為題,在晨報上追蹤報道,引發當地企業界對合同履約的熱議。
    庭審現場劍拔弩張。冠四海公司代理人振振有詞︰“18的違約金遠超法定標準,屬于暴利條款!”渠成順立即出示銀行貸款合同︰“被告逾期付款導致原告資金鏈緊張,被迫高息貸款,這就是實際損失!”然而法官的提問讓氣氛驟然緊張︰“這些貸款是否專門用于填補涉案貨款缺口?能否精確對應損失金額?”
    休庭後,團隊陷入困境。戴世龍走訪多家建材企業,發現行業內普遍存在因貨款拖欠導致資金周轉困難的問題;周萬全找到2019)最高法民終124號案例,其中明確指出︰當出賣人無法舉證實際損失,而買受人主張違約金過高時,法院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調整。
    “我們雖有損失,但確實難以量化。”渠成順在復盤時坦言,“與其賭判決結果,不如調整策略。”最終,永和公司主動變更訴求,請求按基準利率上浮30計算違約金。
    二審判決印證了團隊的預判。法院認為,永和公司未能充分舉證18違約金對應的實際損失,冠四海公司主張過高有理,遂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重新核算違約金金額。拿到判決書時,趙永強長舒一口氣︰“雖然違約金少了些,但貨款終于能拿回來了。”
    這場糾紛後,青山縣多家企業主動找到法律服務中心咨詢合同風控。渠成順在企業普法講座上展示著判決書︰“違約金不是越高越好,關鍵要留存違約損失的證據。法律追求的不是‘天價賠償’,而是公平合理的責任界定。”窗外,春日的陽光灑在青山縣的街道上,見證著法治觀念在商業土壤中悄然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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