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秋的青山縣,細雨綿綿,給這座小城增添了幾分蕭瑟。青山綠臻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會議室里,氣氛凝重。總經理林志強眉頭緊鎖,看著桌上堆積如山的文件和合同,重重地嘆了口氣。
幾個月前,青山綠臻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與青山綠水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環保設備買賣合同,約定由青山綠水公司向青山綠臻公司供應一批先進的污水處理設備,用于一個重要的市政環保項目。合同明確規定了交付時間、質量標準以及違約責任,其中約定若出賣人延遲交付,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支付違約金100萬元。
然而,合同簽訂後,青山綠水公司卻以各種理由拖延交貨。起初說是生產環節出現問題,後來又聲稱物流運輸受阻。林志強多次催促,得到的都是敷衍的答復。隨著市政項目的工期日益臨近,青山綠臻公司心急如焚,因為一旦無法按時安裝設備,不僅要承擔對市政項目的違約責任,還會嚴重損害公司的聲譽。
“不能再等了!”林志強在會議上果斷決定,“我們必須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于是,青山綠臻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委托青山縣興華普法法律服務中心,向法院提起訴訟,以青山綠水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違約為由,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其支付違約金100萬元,同時返還已支付的貨款及利息。
渠成順帶領團隊接手這個案件後,立刻展開了細致的工作。張忠民負責梳理合同條款和雙方的往來溝通記錄,戴世龍憑借豐富的調解經驗,試圖聯系青山綠水公司進行庭前調解,但對方態度強硬,拒絕協商。周萬全則一頭扎進法律法規和類似案例中,為訴訟尋找堅實的法律依據。
在法庭上,青山綠水公司辯稱延遲交付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並非故意違約,不應承擔如此高額的違約金。渠成順當庭出示了詳細的證據,證明對方所謂的不可抗力並不成立,而是明顯的主觀拖延。“合同是雙方自願簽訂的,明確約定了違約責任。被告的延遲交付行為,已嚴重影響了原告的項目進度,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信譽損害。”渠成順義正言辭地說道。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因出賣人延遲交付,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支付違約金,符合合同約定。但考慮到實際損失情況,將違約金酌情調整為45萬元,同時判決出賣人返還買受人已支付的貨款,並以已支付貨款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計至貨款實際返還之日。
青山綠水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更高法院申請再審。在再審審查過程中,渠成順和團隊再次精心準備,補充提交了更多關于項目損失的證據材料。最終,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2019)最高法民申6250號案件中,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
拿到勝訴判決書的那天,林志強緊緊握住渠成順的手,激動地說︰“多虧了你們,讓我們公司避免了更大的損失。”而渠成順則表示︰“這是我們應該做的,法律就是要維護公平正義,讓違約者承擔應有的責任。”
這個案件的勝利,在青山縣的企業界引起了強烈反響。越來越多的企業認識到,合同的履行至關重要,違約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青山縣興華普法法律服務中心也通過這起案件,進一步彰顯了法律的威嚴,為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貢獻了力量 。
喜歡律政鋒芒請大家收藏︰()律政鋒芒書更新速度全網最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