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縣的秋雨淅淅瀝瀝,冉周虎和張九龍站在青山久居地產有限公司售樓部門口,望著玻璃上“盛大交房”的紅色橫幅,心里卻滿是陰霾。三個月前,他們滿懷期待地收到交房通知,卻在驗房時發現開發商隱瞞了一個關鍵事實——本該同時交付的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竟遲遲未取得。
    “明明說‘五證齊全’,現在卻拿不出備案證,這不是騙人嗎?”冉周虎攥著購房合同,指節發白。張九龍翻出手機里的溝通記錄,開發商始終以“正在辦理”為由拖延,直到他們向住建部門咨詢,才得知備案證至少還需兩個月才能辦結。
    兩人帶著材料找到青山縣興華普法法律服務中心時,渠成順正在整理新到的《民法典》案例匯編。“欺詐交房,即便沒造成實際損失,也侵犯了知情權。”他推了推眼鏡,目光掃過合同里“開發商原因導致逾期交房,每日按房款0.01支付違約金”的條款,“關鍵看是否構成違約,以及違約責任的比例。”
    戴世龍泡著濃茶插話︰“前陣子有個類似案例,開發商用臨時水電冒充正式交付,法院判了30責任。但這次他們故意隱瞞備案證進度,性質更惡劣。”周萬全翻出《合同法》相關條文,補充道︰“欺詐屬于主觀惡意,即便房屋質量合格,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方梅得知案件後,以《交房通知書背後的“隱瞞”》為題做了追蹤報道,引發購房者對“隱性違約”的關注。張彩嬌協助兩人梳理了從簽約到催告的完整時間線,甚至發現開發商在銷售時曾通過微信承諾“備案證與交房同步”,這成為證明其欺詐故意的關鍵證據。
    一審開庭那日,開發商代理人振振有詞︰“備案證不影響房屋使用,原告未遭受實際損失,違約金應按合同上限減半支付。”渠成順當庭出示微信截圖和住建部門的書面回復︰“被告明知備案證無法按時取得,卻在交房通知中故意隱瞞,構成欺詐。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違約認定不僅看結果,更要看主觀過錯。”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房屋質量合格,但開發商未如實告知備案證進度,構成瑕疵履行,判決承擔50違約責任。冉周虎不服︰“明明是故意欺騙,怎麼才一半責任?”渠成順拍了拍他的肩膀︰“二審我們重點舉證其主觀惡意,法律不會縱容不誠信行為。”
    二審期間,團隊調取了開發商同期交付的其他項目備案證辦理時間,發現其普遍存在“先交房後補證”的違規操作。“這說明不是偶然疏忽,而是慣常手段。”張忠民在代理詞中直指核心。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認定,開發商以欺詐方式交房,雖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但嚴重損害購房人信賴利益,判決承擔80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14元。
    判決生效當天,方梅的後續報道《80責任背後︰誠信價值如何量化》見報,文中引用渠成順的話︰“違約金不僅是經濟補償,更是對契約精神的𥕜衛。當開發商把‘五證齊全’當口頭禪時,法律必須讓‘誠實信用’成為底線。”
    冉周虎收到賠償款那天,特意給中心送來一面錦旗,紅底金字寫著“法槌之下見誠信”。渠成順將錦旗掛在調解室牆上,陽光透過窗戶,讓“誠信”二字格外醒目。這個案件如同一場及時雨,沖刷著房地產市場的積弊,也讓更多購房者明白︰在契約關系里,眼楮不能只盯著房屋質量,更要守住法律和道德的雙重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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