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穿越沒了爹能科舉不

第256章 縣試六

類別︰歷史穿越 作者︰又道西風一瘦馬 本章︰第256章 縣試六

    然後就是用其他經典如《論語》、《孟子》、《尚書》其他篇章來支持論點增強說服力。

    在結構上先破題,點明知人安民的重要性。

    承題部分可以聯系皋陶的歷史角色和《尚書》的地位加以闡述。

    起講部分過渡到具體分析。

    分股部分詳細論述知人和安民的各個方面 。

    知人涉及道德與制度。

    安民包括養民和教民是到最後大結總結升華即成。

    破題曰︰

    蓋聖賢經世之道,首在明體達用。

    皋陶陳謨于帝舜之前,以"知人安民"二端為治國樞機,實乃經緯天地之大道。

    此二語雖簡,然蘊王道之精髓,藏治術之圭臬,誠千古帝王心法之要訣也……

    承題曰︰

    夫皋陶者,虞廷之元老,掌刑而明五典,其言必本天理而順人情。

    考《尚書•皋陶謨》,此語承"允迪厥德"而來,非獨論用人之術,安民之策,實乃貫通天人、融合德政之至道。

    所謂"都"者,嘆詞深致,啟下文治國之綱領;"在知人,在安民"者,總攝全篇之旨歸………

    起講曰︰

    嘗觀三代之治,其要在得人而撫眾。

    知人則能官人,安民乃可固本。

    然知人非止辨識賢愚,安民豈惟蠲免賦稅?當深究其義理,明辨其精微。

    蓋知人者,知天地生物之心;安民者,安宇宙生生之機。

    二者相濟,猶車之雙輪,鳥之兩翼,缺一不可………

    …………

    大結曰︰

    綜而論之,皋陶二語實熔鑄天人,貫通古今。

    知人乃見天地之心,安民即是參贊化育。治道雖萬變,要不出此綱維。

    後之學者,若能深味斯言,既明察秋毫之知人之智,復懷胞民與物之安民仁心,則治國平天下之道,其庶幾乎!……

    ………

    林澤祖中間不帶停歇又是一氣呵成。

    還好的就是今日不像是正考第一場那樣出現作弊等吵鬧之事。

    否則的話這打斷了的思維就很難再續上了。

    林澤祖審查了兩遍確認無誤之後,便收起了經義答卷。

    根據更夫的梆聲推算,二篇經義行文下來,總用時不到一個半時辰。

    林澤祖舒了一口氣,不過此時的天氣陰沉的可怕,林澤祖心中不禁泛起了嘀咕。

    若是下午要下起了大雨那可就不好了。

    干脆離午時還有將近一個時辰,索性就把判詞和算術題先解決了再說。

    第三大題為實務判語部共一案限半個時辰。

    刑名判詞案件陳述︰

    “生員李甲與佃戶張乙爭水互毆,乙折一齒。甲稱自衛,乙訴故意傷人。里長王丙作證甲先持木擊人”。

    林澤祖分析了一下案情有以下幾點︰

    一,該案件是生員李甲和佃戶張乙因為爭水互毆,張乙被打斷一顆牙齒。

    二,李甲聲稱是自衛,而張乙則控告他故意傷人。

    三,里長作證說李甲先動手用農具打人。

    四,需要按照當朝的法律來寫這個判詞 。

    首先確定當朝適用的相關法律條文。即當朝的《吳國律》里有關于斗毆和傷害的規定 。

    “斗毆”條里折人一齒可杖八十或者徒一年 ,如果是持械的話刑罰更重。

    另外生員屬于士人階層 有特權 ,但如果有罪的話可能會被剝奪功名

    然後該案件的關鍵點在于誰先動手。

    里長作證說甲先持械攻擊, 如果證詞可信那麼李甲的自衛主張就不成立 ,相反反而構成故意傷害 。

    按當朝法律重視證人證詞 尤其是里長這樣的地方權威 證詞應該會被采信。

    五,接下來要考慮雙方的身份。

    李甲是生員屬于士人 ,是可以減免刑罰 ,但涉及暴力犯罪可能會被革去功名。

    張乙是佃戶屬于平民,法律面前理論上平等 ,但實際可能會有階層差異。

    六,還有自衛的認定,當朝法律中的自衛需證明對方先動手,且自己無退避可能。

    但此案中里長證明甲先動手,所以自衛不成立。

    因此甲的行為屬于故意傷人。

    七,判詞的結構應該包括事實認定、法律適用 、刑罰判決還要有民事賠償部分。

    八,要引用具體的法律條文為《吳國律.刑律.斗毆》中的條款 。

    說明持械加重處罰以及折齒的具體刑罰

    另外生員犯罪除了刑罰 還會有褫革衣冠的處罰,即剝奪其生員資格 。

    同時張乙雖然受傷 ,但因為參與了斗毆也要受到輕微處罰。

    但主要責任在甲,最後 判詞要符合當朝的格式 。

    引用律例做出公正的判決 同時體現教化的目的。

    達到訓誡雙方維護鄉里和睦。

    林澤祖思慮完畢毫不猶豫的下了筆。

    判曰︰

    審得︰生員李甲與佃戶張乙爭水互毆一案。

    查《吳國律.刑律.斗毆》之條款。

    “凡斗毆以手足擊人者,笞二十;折人一齒者,杖八十,徒一年;執凶器傷人者,加二等"。

    今據里長王丙具結證言,甲先持耒擊乙屬實,自無防衛可言。

    且生員乃聖人門徒,本應垂範鄉里,反逞凶械戕害黔首,尤當重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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