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海官潮

第49章 權法相爭

類別︰ 作者︰獨步炎涼 本章︰第49章 權法相爭

    改革開放以來,好多事放的時候,允許改革者犯錯誤,寬時用什麼手段致富都行,根本沒人管;收的時候,追究起來比什麼都嚴,什麼都是錯,踏上千萬只腳,讓你永世不得翻身!合情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事隨處可見。投機倒把本是個暫行管理規定的內容,一重視起來納入了刑法,成了投機倒把罪。有人形象比喻說,投機倒把是個筐,輕重都能往里裝,輕的行政處罰沒收,重的判刑進監獄。

    對投機倒把認識的不同,處理的手段自然也不同。市清理辦公室掌握著行政處罰權,如果對有投機倒把行為一律打家伙,該撤職的撤職,該沒的查沒,雖說搞了清查擴大化,那也沒出大格。可在市委書記戴兆年對那幾個重點人物非要嚴懲,說他們是新興的剝削階級代表,不以投機倒把罪論處,難以平民恨。

    走司法程序,可沒有行政處罰那樣隨意,想怎麼的就怎麼的。法院審判講究事實依據,追究的不是行為,而是經營者的貪污腐化和佔用公款的犯罪事實。這樣,在上報的案件中,有犯罪事實的立案了,對宗謙誠那些投機倒把行為的,以審判依據不足退回了。

    這讓戴兆年十分惱火,在權與法的較量中,感到權威被挑戰了,真難以承受。對法院院長非常不滿意,嚴厲訓斥大發雷霆。院長也不示弱,客觀地闡述拒收的理由。投機倒把罪,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和案例,與社會上抓投機倒分子把不是一回事。法律不受政策所左右,更不能因地制宜,想怎麼辦就怎麼辦。法律是一個體系,分歧或不明事項由上級法院裁決。

    戴兆年大屁股壓人地說︰“上級文件對打擊經濟領域犯罪具有重要意義,打擊經濟犯罪就是判決的重要依據,別忘了,法律代表著黨的利益。”

    是代表黨的利益,也代表著人民的利益。我們執行的法律,現行文件只是參考,請戴書記能理解。”

    戴兆年一意孤行地說︰“這是墨守成規,根本適應不了形勢的需要。我建議舉辦一個打擊經濟領域犯罪研討會,把相關的審判員集中起來,通過政策學習提高認識,達到統一思想的目的。”

    研討會上,戴兆年作了重要講話︰刑法第117條,對投機倒把罪早有定義,具有四大特征︰一是買空賣空,宗謙誠兩手空空來到殘聯經貿公司,公開叫囂‘借雞生蛋,空手套白狼’,這不是買空賣空是什麼;二是囤積居奇,宗謙誠賒購了大批彩電,又倒換成冰箱,等待搶購時機銷售,這是事實吧;三是操縱價格,宗謙誠將彩電以零售的價格出售,又在冰箱零售價格上加價,以高價格轉讓給她人,在流通渠道中不斷加價,這就是操縱價格是什麼;四是摻雜做假,他干的不是產品,要不然少不了摻雜做假。政策的空子他敢鑽,挖社會主義牆腳他敢挖,而且經營的數額巨大,他就是經濟領域的罪魁禍首。

    你們是審判人員,誰敢說宗謙誠的所作所為不是投機倒把?這就是階級斗爭的新動向,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投機倒把必須嚴懲。我不得不大聲疾呼,你們的思想不要再保守了,不要落後于形勢的要求,再固執己見,自以為是,以貪污腐化、佔用公款為審判依據是錯誤的。人的行為是思想觀念的反映,宗謙誠不是不想貪污腐化、佔用公款,只是時機沒成熟,他做夢都想將國有資產竊為己有,只是沒有得手而已。

    承包協議書就是鐵證,一次包死,剩余歸己。這不是**裸貪贓枉法是什麼,難道這樣的問題還不嚴重。如果按承包方案分配,上繳才幾萬塊錢,可宗謙誠要拿幾百萬,這案件夠典型的了,其性質遠比貪污腐化、佔用公款嚴重。有的審判人員是非不分,竟然替他辯解說沒倒賣緊俏物資,沒利用權利強買強賣,囤的都是積壓品,不在打擊之例。我不知道這是同情,還是庇護?在大是大非面前,竟然有人提出政策是政策,法律是法律,戴紅帽子經商是全國普遍現象,一派胡言,這是打著法律的幌子為投機倒把,破壞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辯解開脫,這還了得,我們的法律在為誰服務?”

    戴兆年歇斯底里叫囂了一通,想把審判人員的思想統一到他的權威上來,在權大于法的時代,這種情況正常。但在依法治國的呼聲中,人們越來越變得理性起來,不是當權者打棍子,扣帽子,懷疑一切,打倒一切就能嚇倒誰。

    七步之內,心有芳草,總有仗義執言之人。有位年輕的審判員發言了,他是著名政法大學畢業,一向對法理精通,有股子初生牛犢不怕虎的闖勁。宗謙誠等人未立案,就有他的因素。他要在這個研討會上面對面的辯解。他對戴兆年的講話恭維一番,高度贊揚書記刻苦鑽研法律,對投機倒把罪四個特征把握得好,听起來能讓人飄飄然。

    接下來話鋒一轉,進入了法理分析。接著投機倒把行為也是犯罪的話題,進行法理分析︰剛才,市領導說投機倒把行為也是犯罪,這是對的,但要區別不同情況。就以宗謙誠為例,如果他經營的不是國營公司,而是個體經濟公司,那麼他的所作所為就是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就是嚴重的經濟犯罪,以投機倒把罪論處再正常不過了。

    但是,對于國營公司就是另當別論了,那些投機倒把就成了搞活經濟的手段,宗謙誠在短時間內為國家積累了大量財富,那是白手起家的能手,經營有道的能人,其貢獻突出應該受到表彰。關于承包合同書的事,不看怎麼說,要看怎麼做。中國是事後法律體系,誰說要殺人,法律不予定罪,只有殺了人,既成了事實才能定罪,這就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那紙合同書也是同理,是那麼簽訂的,可宗謙誠並沒有將那幾百萬竊為私有,沒成為事實,就不能追究法律責任。

    這類合同書要說有毛病,追究責任應該追究殘聯,它是責任主體單位,放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他們應該負主要責任。這就是事情的兩個方面,正如偉人所說︰或重于泰山,或輕于鴻毛。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還重;替法西斯賣力,替剝削人民和壓迫人民的人去死,就比鴻毛還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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