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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章 強行逼問

類別︰玄幻魔法 作者︰邢雲劉水 本章︰第736章 強行逼問

    第736章 強行逼問 (第1/1頁)

    秀兒急忙的說道︰“不用對我們用酷刑,但是我們要是告訴你,不能對公主說,是我們告訴你們的。不然的話我們還是要死的。”

    楚風和葉萱兩個人在看到秀蘭這麼痛快就答應了,讓他們感覺有些詫異,其實他們不知道當楚風說出酷刑的時候,就讓秀兒和她們兩個人就已經淪陷了。

    “那好吧,你只要說了公主去了哪里,我們就可以不對你用刑,不然你們兩個人都是以欺君之罪論處,要是驚動了皇上甚至會株連九族。”楚風一臉怒色的對兩個人宮女說道。

    一听到株連九族!!兩個宮女全都嚇得是臉色鐵青。

    株連九族,就是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員與其共同承擔刑事責任的刑罰制度,在古代稱為“族“,故“族“者,即意味著由一個人的死罪擴展為家族成員的共同死罪。這一違背人性、但又斬草除根、清除復仇力量以及古代統治者自己津津樂道的恤刑原則的暴虐刑制在華夏國古代長盛不衰的根源。

    華夏傳統法律中那些獨具特色的制度或現象,無不具有經典意義上的理論依據,這種依據也是傳統精神的共同準則,由此而獲得權威性,並以文化的作用方式影響和規束法律。

    然而,就族刑而論,卻是一個罕見的例外。在族刑問題上,經典之中有明顯對立的觀點。椐《尚書》記載,夏啟和商湯在出征之前的訓詞中威脅部下,警告他們如果在戰爭中不听從命令,就會將犯者連同其子一起處死,這被稱作是族刑在立法上的最早記載。

    值得注意的是,明令宣布這一野蠻刑罰的,既非夏桀,也非商紂,竟赫然為兩位後世所追仰效法的“聖王“--夏啟和商湯。這實在是一個令後世儒子們感到尷尬的事情,並由此導致他們在注疏中或干脆否認,或妄斷“聖王“之語不過是“迫脅“而已,並非會付諸實施(參見)《十三經注疏•尚書正義•孔穎達疏》。作為經典,《尚書》的這些簡短記述給後世的統治者肆無忘憚地濫施族刑提供了理論上的口實。《尚書•泰誓》:“罪人以族“。關于商殷的族刑,作《尚書》傳的漢孔安國謂“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妻子“。

    《尚書•湯誓》中的“孥戮“就是族誅,《盤庚》篇中的“劓殄滅之無遺育“,也是族誅。周武王伐商紂時,宣布紂王的罪行之一就是“罪人以族“。足見商殷的族誅是確實存在的。但同是儒家經典,《孟子•梁惠王下》卻提出了“罪人不孥“的原則,這一原則也是符合儒家的基本精神的。

    而“父子兄弟,罪不相及“這句有名的口號更表現了古代哲王的思想立場。作為儒學大師的荀況曾對族刑進行過聲討。荀子視“以族論罪“為“亂世“之舉,可謂大膽尖銳之論。且荀子的看法並非曲高和寡,在西漢時著名的鹽鐵會議上,代表學術正統的“賢良文學“曾以經典為依據,對族刑提出了大膽的異議。

    這些議論代表著一種極其普遍的思想傾向,且持之有據,言之成理。但令人大惑不解的是,既然儒家聖賢以及經義精神對族刑有如此明白而又強烈的反對意見,那末,以儒家的德治和禮義相標榜的古代法律為什麼毫不掩飾地保留了這一極端的刑罰呢?其原因恐怕要從兩方面去尋找。首先,是古代政權的性質及其貫常的鎮壓手段決定的。中國傳統的集權專制政治在本質上是反人民的,為維護和鞏固暴政,無所不用其極,視人命如草芥,任何慘無人道的殺戮,既便是尸橫遍野、血流成河,也不會使任何一位暴君虐臣產生什麼負罪感。

    他們甚至還可以為其刑罰的酷濫尋找到堂皇的借口,即所謂的“以刑去刑“理論。族刑連坐法最著名的實踐家商鞅曾說:“重刑連其罪,則民不敢試。民不敢試,故無刑也。“(《商君書•賞刑》)商鞅本人雖以其法家的名聲而難為後世正統所垂青,但他的這一理論卻完整地為後來者心照不宣地接受,並貫徹于刑事鎮壓之中。

    族刑在古代的經久不衰,正是中國重刑主義傳統的重要表現。其次,則又要從文化的角度去尋找。簡言之,即古代家族主義的文化傳統和家族本位的社會形態營造了族刑的生存空間。中國古代家族本位的社會基本結構決定了任何個人的存在都是以一定家族的存在為前提的,即離開了家族背景,個人的生命意義及生存價值便被抹煞于無形之中。個人的權利與義務只不過是家族最高利益下的附屬物,權利的享有與義務的承擔,全以家族利益為轉移。

    因此,個人的行為被賦予了家族的含義,成功或發達,首先是家族的榮耀,所謂“光宗耀祖“是也;淪喪或犯罪,則意味著家族的恥辱,所謂“家門不幸“是也。在這些觀念的影響支配下,族刑也就具備了其存在的立足點,即就某些重大犯罪而言,整個家族有義務與犯罪者共同承擔罪責。另一方面,在統治者看來,對一些重大犯罪行為,單純懲治個人尚不足以達到威懾與防範的目的,于是,家族作為個人的母體也就相應地成為了殺戮的目標。

    族刑的概念在古代有多種解釋,主要是有三族、九族之分。三族者,一說“父母、兄弟、妻子“:一說為“父族、母族、妻族“,到底何者為是,古人對之也有歧見。現在一般認為前者較為準確。其實,在這個問題上,大可不必細究。因為古代的所謂“夷三族“,本身便是一種極具任意性的濫刑。這種任意性一方面表現在對象方面,到底什麼樣的犯罪適用族刑,很難有統一的標準。統治者也不願制訂出統一的適用標準,而是由興所致、心血來潮地臨事議行。

    只要最高統治者認為罪大惡極,必欲置之極刑、大開殺戒而後快的犯罪,都可能成為族刑的目標。任意性的另一方面,則表現在範圍上。以族刑懲治重罪,意在斬草除根,以儆他人,法律上不預先劃定範圍,可以迎合統治者針對不同案件,因事因人而作出不同選擇。從這個意義上說,三族既可能是“父母、兄弟、妻子“、也可能是“父族、母族、妻族“。我們也不妨將前者視作嚴格意義上的,將後者視作擴大意義上的。

    至于“九族“,也有異說,或謂“上自高祖,下至元孫,凡九族“;或謂“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參見沈家本:《歷代刑法考•刑制考)。其實,九族應為一虛稱。在我們的文化中,“九“是最高之數。故九族之說恐非落實的實指,乃是概括性地包容與之有親緣關系的所有宗支族系。在古代,九族之誅往往施之于重大政治犯罪,一旦大獄煉成,只要是與犯罪人沾親帶故,都將受到無辜株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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