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鋒芒

第501章 年齡紅線後的守護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上官游龍 本章︰第501章 年齡紅線後的守護

    青山縣的深秋,銀杏葉打著旋兒落在興華普法法律服務中心的台階上。渠成順戴著老花鏡,在《民法典》第 1102 條旁寫下批注︰“從男性收養女性到無配偶者收養異性,一字之變,盡顯法律平等與嚴謹。” 泛黃的原《收養法》復印件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 的表述被紅筆重重圈起。

    “主任!福利院的李姐來了,帶著個哭哭啼啼的姑娘!” 張彩嬌抱著一摞文件沖進辦公室,馬尾辮上還沾著飄落的銀杏葉。

    調解室里,穿米色風衣的甦晴正摟著一個約莫十歲的男孩,男孩的校服上還沾著淚痕。福利院的李主任滿臉愁容︰“甦晴想收養小宇,可按規定……”

    “規定?” 甦晴紅著眼眶打斷,“我有穩定工作,有獨立住房,從小宇進福利院我就常去看他,現在說年齡差不夠 40 歲就不能收養?這不是歧視單身女性嗎!”

    周萬發遞上熱茶,輕聲安撫︰“姑娘別急,先說說具體情況。”

    原來,甦晴是一名小學教師,三年前在福利院做義工時認識了父母雙亡的小宇。這些年,她陪著小宇度過無數個周末,輔導功課、帶他看電影,早已把他當作自己的孩子。如今小宇即將升入初中,甦晴希望能正式收養他,卻在辦理手續時因年齡差問題受阻 —— 她今年 32 歲,與小宇年齡相差 22 歲,不符合《民法典》第 1102 條的規定。

    “以前《收養法》只限制男性收養女性,現在連單身女性收養男孩都要卡年齡,這合理嗎?” 甦晴哽咽著,“我是真心想給小宇一個家啊!”

    戴世龍翻開政策匯編,緩緩說道︰“這條法律的修改,正是為了消除性別偏見,保障收養關系的安全性。不管男女,收養異性子女時設置年齡差,是為了防止可能出現的倫理風險和侵害隱患。”

    周萬全推了推眼鏡,補充道︰“法律的平等不是刻板的相同對待,而是根據實際情況,為每個人提供同等的保護。你看,無配偶男性收養女孩,也必須滿足 40 周歲的年齡差。”

    方梅舉起錄音筆,記錄下這場關鍵對話︰“其實這條法律的變化,折射出社會對收養關系更全面的考量。以往只關注男性收養女性的風險,現在將所有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情況都納入規範,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前瞻性。”

    張彩嬌迅速調出相關案例投影到大屏幕︰“上個月鄰市就有個案例,一名 45 歲的單身女性想收養 12 歲男孩,同樣因年齡差不足被駁回。法院判決時明確指出,《民法典》第 1102 條的規定是剛性要求,任何人都不能例外。”

    甦晴的肩膀漸漸垮了下去,小宇突然掙脫她的懷抱,站到調解員面前︰“叔叔阿姨,甦老師對我比親媽媽還好!能不能讓我跟她走?我不想再換寄養家庭了……” 孩子的聲音帶著哭腔,讓在場的人無不動容。

    渠成順蹲下身,握住小宇的手︰“孩子,法律設這條紅線,是為了保護你,也是保護甦老師。但這並不意味著你們不能繼續在一起。” 他轉向甦晴,“你可以先申請成為小宇的長期寄養家長,等年齡符合條件,再辦理收養手續。這段時間,我們中心也會持續關注,確保小宇的權益得到保障。”

    在中心成員的協調下,福利院同意讓甦晴成為小宇的寄養家長。每個周末,小宇依然能在甦晴溫暖的家中度過,跟著她學畫畫、做手工,笑聲不斷。

    方梅的報道《年齡紅線背後的愛與法︰一場特殊收養糾紛的啟示》登上了晨報頭條,詳細解讀了《民法典》第 1102 條的修改意義。文中寫道︰“法律的溫度,不僅在于守護公正,更在于引導人們以正確的方式去愛。那條 40 周歲的年齡紅線,看似冰冷,實則是為了編織一張更安全、更溫暖的保護網。”

    半年後,興華普法法律服務中心的 “法治故事牆” 上,貼上了甦晴和小宇的合照。照片里,小宇舉著 “三好學生” 的獎狀,依偎在甦晴身旁,笑容燦爛。旁邊的展板上,《民法典》第 1102 條的條文旁,用彩色粉筆寫著一行字︰“法律守護的,是陽光下每一份純粹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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