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大唐行醫的那些年

第489章 一月密集律法令

類別︰歷史穿越 作者︰404守夜人 本章︰第489章 一月密集律法令

    貞觀二年臘月十六日報紙首刊朝廷新政宣講以來,長安坊間討論不絕。

    百姓茶余飯後皆議論紛紛,既為政策之密集驚嘆,亦對未來心生期待。

    至十九日,《長安日報》頭版頭條刊登《棉花種植令》,石破天驚。

    但讓百姓們沒想到的是,隨後的一月中,朝廷以雷霆之勢接連頒布十余部律法,內容從民生到商賈,從倫理到秩序,大唐律法體系驟然重構,一場靜默的律法變革悄然鋪開。

    首令《棉花種植令》,詔令明示︰“凡關內道、河南道良田,擇地廣者和優者,改植棉比例......”此令一出,震動四方。

    詔令的正式下達,預示著大唐在衣料方面開始重大轉型。

    元月二十日︰《長安日報》刊印︰商道基石——《公司法》、《合同法》、《消費者保護法》、《臨時專利法》。

    四部法齊出,直指市井亂象。

    目的直指商業經濟規範性,維護市場秩序,促進經濟健康發展。

    往日長安西市,契約多憑口頭,糾紛頻發;貨物以次充好,屢禁不絕。

    《公司法》首定“商號須注資登記,不得虛設”。

    《合同法》嚴明“締約需立字為憑,違者罰之”。

    《消費者法》更令商鋪“貨劣價欺者,五倍償之”。

    《臨時專利法》明定“凡新創之器、改良之物,可申‘專造牌’,獨佔利市五年;仿造未許者,罰沒經營所得,十倍罰沒”。

    其中的專利法初步為創新掃平障礙,當然此法的頒布並不會對現階段一些抄襲情況進行根除,但至少有法可依,可以震懾一部分違法亂紀的黑商。

    四法貞觀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一日傳遍街巷,商賈皆凜然自律。

    元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五日︰《長安日報》相繼刊印︰治世之劍——《臨時治安條例》《刑法》《訴訟法》。

    《臨時治安處罰條例》頒行,細列“根據當街斗毆程度不同施行︰罰金拘三鞭三;公共場所違法亂紀處罰辦法”等條款。

    意味著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有了法律支持,更進一步,對于微小罪行和城市安全有了進一步的保障。

    治安所人員轉為正式長安城各坊市巡查,原各衛士職能轉移。

    新《刑法》頒布,廢除舊律“傷人者徒三年”之籠統,細分“故傷”“誤傷”“防衛過當”等情形。

    明確規定了什麼是犯罪以及犯罪應受到的刑罰,為懲罰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這是在原先籠統的武德律上細分出來的法條。

    至此,罪刑相適,無枉無縱矣。

    《訴訟法》定“民告官需遞狀于州衙,三十日內必審之新規”,打破“衙門朝內開”等舊規。

    元月二十六日《長安日報》刊印︰國之命脈——《稅法》

    《稅法》定各色稅種,田稅、市稅、丁稅各依冊征繳,明確“逃稅者罰,舉告者得賞”等政策。

    明示了收稅的依據,說明了稅收的根本屬性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調控經濟、維護經濟秩序和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元月二十七日,《婚姻法》破舊立新,規定“婚書須官印為憑”“休妻需告官府”,更禁“典妻”“溺女”等惡俗,開古今之新變,其在根本上對男女婚姻關系進行了約束說明。

    元月二十八日,《反壟斷法》出台。其文曰︰“凡獨佔市利、支配市場強制選擇者......罰沒半數家資。”

    多數商賈不解“壟斷”之意,因為其上的一些條款晦澀難懂,而且與現在商人也沒多大關系,但卻明白的是罰沒力度巨大。

    其實這是李長河打出的補丁,為的就是將來遏制世家大族“以財干政”埋下伏筆。

    而一月的收官之作——大唐《交通法》出台。

    其一是為了接下來的全國道路建設鋪路,其二便是收費。

    這些律法現在還看不出來什麼效果,但要知道︰律法如春雨,潤物細無聲

    這些律法才是革新大唐的基礎,此後的律法不再僅是刑典,更似織機經緯,將散沙般的民生、商賈、倫理細細編織,終成錦繡江山。

    只要時間足夠,將迸發出難以想象的生機。

    新政一月,長安百姓如觀走馬燈。

    茶樓說書人將律法編成俚曲傳唱,蒙童亦能哼幾句“棉田減賦稅,訴訟有門路”。

    雖有老腐儒抨擊“禮崩樂壞”,然市井之間,販夫走卒皆言︰“天子聖明,自此欺人者懼,良善者安。”

    喜歡我在大唐行醫的那些年請大家收藏︰()我在大唐行醫的那些年書更新速度全網最快。

加入書簽 上一章 目 錄 下一章 加入書架 推薦本書

如果您喜歡,請把《我在大唐行醫的那些年》,方便以後閱讀我在大唐行醫的那些年第489章 一月密集律法令後的更新連載!
如果你對我在大唐行醫的那些年第489章 一月密集律法令並對我在大唐行醫的那些年章節有什麼建議或者評論,請後台發信息給管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