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健的律師被白瀟問住了。
但白瀟沒有因此停止,接著步步緊逼,問︰“退一步講,就算如對方律師所說,現在的流量明星動輒上億,那麼楊正北的片酬上億了嗎?”
“如果沒有他憑什麼錄個視頻就收5000萬?”
白瀟之所以這麼問是因為他知道楊正北只是個當紅愛豆,而且這個“紅”少不了資本的運作。
楊正北是紅,是所謂的流量,但也只是在特定的圈子里紅。
不是頂流,更無法扛劇,資本不可能腦子壞掉了給他上億的片酬。
楊健的律師沒有直接回答白瀟的問題,還是堅持一開始的說法︰“當時經過魔池公司的評估,以楊正北的流量就值5000萬!”
白瀟決定順著楊健律師的話,繼續問︰“對方律師,你是說因為楊正北是流量明星,所以他才值5000萬是吧?”
楊健的律師不知道白瀟為什麼會這樣問,但這個答案只能是肯定。
楊健的律師回︰“是的。”
白瀟問︰“對方律師,你有什麼證據證明楊正北是流量明星?”
楊健的律師還是只能說︰“白律師,你上網一搜都知道楊正北是流量明星,那些網友都是這麼認為的!”
白瀟質疑道︰“網友說是就是嗎?我也是網友,我說他不是,那他是不是就不是?”
楊健的律師覺得這個白瀟簡直就是在強詞奪理,準備將白瀟一軍,反問道︰“那請問白律師,你認為什麼是流量明星?流量明星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這是辯論的一種技巧,用提出新問題來避開對方的問題,從而掌握對話的主動權。
但白瀟可不會上他這個當,毫不客氣地回︰“對方律師主張楊正北是流量明星。”
“但連流量明星是什麼和認定標準都不知道,都要來問我,是不是也太不專業了!”
“你要想知道什麼是流量明星可以私下去做功課,我沒有義務去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況且現在是你方提出楊正北是流量明星,誰主張誰舉證!你連這個都還說不明白,反倒要求我方去論證什麼是流量明星!”
“那你收的律師費是不是也給我好了?”
審判席上的三位法官不約而同地在心里默默地做出了評價,白瀟的嘴,也太毒了吧!
楊健的律師被懟得手都在桌子底下默默地顫抖。
此刻。
很多網絡上粉絲圈所認定的東西或網友認為的事情,這一刻在法庭上都失效了。
怎麼證明他是流量明星?流量這種東西很難具象化。
不是截幾張圖,拉個表格就能證明了,至少在嚴格的法庭上不行。
畢竟後面法官寫判決書的時候,總不能寫依據是“網友說的”或者是根據“百度”吧。。。
法官覺得像白瀟這種邏輯鬼才,一旦較真起來真的誰也說不贏他,只做律師可惜了,應該拉去打辯論比賽。
在這幾位法官的審判生涯中,像這種某某是流量明星這種問題,一般律師根本沒有意識到可以更進一步地去深究,認了就認了。
但其實像白瀟這樣的才是真正對自己的當事人負責。
對方沒有擺出證據來的事情,你作為相對一方的律師憑什麼要認?
楊健的律師見白瀟都說到這種程度了,只能乖乖回答白瀟的上一個問題。
就是有什麼證據證明楊正北是流量明星?
楊健的律師回答道︰“楊正北有多個商業代言,拍了多部影視劇,參加多個綜藝,出席多個晚宴紅毯,發表多首音樂作品,拍了多本雜志封面。”
為什麼數量都是用“多”,因為具體有多少楊健的律師也不知道。
畢竟誰知道白瀟會較真到這種地步呀,楊健的律師執業二十年了,從未遇到過這種對手律師。
之前白瀟的每一場庭審他也研究過,也沒見白瀟這樣過啊。
這次真的是深刻地領會到了白瀟的辯論技巧,多變、琢磨不透。
面對楊健的律師籠統的回答,白瀟道︰“對方律師所說的楊正北貴為流量的理由,這些東西娛樂圈絕大部分明星都存在!”
“如果說絕大部分明星都是流量,那麼流量就等于普通!”
白瀟一句話直接把楊正北是流量明星這個定論給否定了。
但白瀟接下來說的一句話,差點沒把楊健的律師氣暈厥過去。
白瀟道︰“好!退一步講,即便像對方律師說的,楊正北就是一個流量明星!”
楊健的律師內心os︰什麼???怎麼又退一步講楊正北就是一個流量明星???
合著剛剛你千方百計地否認楊正北是流量明星這件事,是在把我當猴耍呢???
白瀟說完之後緊著反問道︰“那麼請問魔池公司作為一個普通的建築公司,聘請一個流量明星錄制祝賀小視頻的出發點在哪里?”
“魔池公司既不是開發商品牌,沒有品牌影響力,也不是總包。”
“魔池公司的業務來源就是承攬大大小小的建築工程。”
“總不能說華國的開發商、總包公司都是楊正北粉絲吧?”
“魔池公司要靠楊正北錄制的小視頻,來吸引開發商和總包把工程給魔池公司,跟魔池簽合同吧?”
“一個流量明星能對建築公司能有什麼影響,難道他的粉絲會因為房子的某一部分主體建築是魔池公司施工的而去購買房子嗎?”
楊健的律師被白瀟反問得啞口無言。
白瀟沒理楊健的律師,直接下結論道︰“還不如說因為楊正北是被告人楊健的兒子,爸爸想抽逃出資,便通過兒子來實施這違法犯罪的行為,然後再昧著良心說,他兒子就是這麼貴!”
“兒子值多少錢老子說了算,你跟我說這是自由買賣的市場經濟?”
“被告人楊健作為兩家企業的完全控制人,所謂的商業合約只不過是楊健自己戳兩個公章的事情。”
“本案中,你證明不了楊正北是流量明星,證明不了流量明星片酬動輒上億,證明不了魔池公司花費5000萬元聘請楊正北錄制視頻的合理性……”
“因此,這份所謂價值5000萬的《演出服務合同》就是被告人對魔池公司抽逃出資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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