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拐賣判五年?給我滿族抄斬

第102章 觀眾都開了眼了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老酒黃 本章︰第102章 觀眾都開了眼了

    錄音播放完畢之後。

    還沒有等海鋼峰法官問話。

    周琳就開始撒潑耍賴了,直接在法庭上公然吼︰“我有什麼辦法?!”

    “鄒華他自不量力被抓了,他進去了在里面倒是可以兩耳不聞窗外事!”

    “但是我呢,我又沒有工作,身體又不好,一個女人帶著一個病懨懨的幼兒!”

    “沒有錢難道你們讓我孤兒寡母去死嗎?”

    “你們今天也看見了,公檢法都是他們的人,就算我沒出那份《聲明》鄒華他也得被判刑,也得進去坐牢!”

    “那還不如我拿個《聲明》換100萬,至少我們這孤兒寡母還有個保障,還可以讓鄒華這牢沒白白坐!”

    “我沒有錯!錯的是你們!如果鄒華沒有去索賠!”

    “如果你們沒有誣陷鄒華沒有抓他,這一切都不會發生!”

    “我做的這一切都是為了我的兒子!我有什麼錯!”

    “我作為一個母親我有什麼錯!!!”

    周琳覺得很委屈,到現在她甚至都不覺得是自己的錯。

    像周琳這樣的心理學上被稱為“外部歸因”,出現問題時將責任歸因于外部因素,使得個人對自己的錯誤或失敗感到“有理有據”,而不用感到內疚或自責。

    周琳這一段話既是在發泄,同時又是認罪的供述。

    海剛峰法官提醒書記員道︰“書記員,注意把被告人周琳說剛才說的話全記錄在筆錄上!”

    周琳的話讓庭審直播間的觀眾都開了眼了。

    “臥槽!這個女的意思是別人逼她犯罪?真逗~”

    “連害人都能被她說得這麼冠冕堂皇,還真是不要臉到家了。”

    “如果是我,看到我老婆這樣,我可能會絕望。。。”

    “ 為了錢親手弄死自己孩子的新聞都有,何況這種動動嘴皮子的事……”

    “所以說那些說結婚是女人第二次生命的並不準確,因為婚姻也是男人的第二次生命,從來都不是單方面的。”

    “呵呵……孩子有病沒病,法院僅靠一個《聲明》就能認定,開眼了開眼了。”

    “在利益面前,一切情感都可能化為烏有!在利益面前,一切不合常理都變得合情合理!”

    ……

    這時一直在沉默的鄒華終于忍不住了,眼眶含淚對著周琳怒道︰“周琳!你還是個人嗎?你說我不對可以!”

    “但是你沒有資格說是為了兒子!”

    “我坐牢之後你馬上就提了離婚,跟著馬上就閃婚,人之常情我可以理解,這我無話可說!”

    “但是你閃婚之後轉手就把生病的兒子丟給他外婆照顧!”

    “七年了!你盡到做母親的責任了嗎?”

    “他日日夜夜被病痛折磨的時候,你這個做母親的在哪?”

    “現在你竟然恬不知恥把自己的貪欲說成是為了兒子!”

    “千錯萬錯本就都是我們大人的錯!”

    說著說著鄒華哽咽了,強壓了難過的情緒繼續說︰“他才那麼小小一個身體就要去承受大人都難以承受的病痛的折磨,還沒有父母常陪伴在身邊。。。”

    “我的孩子…他已經夠可憐了……”

    “你一個作為母親的,如今還要孩子拿孩子作擋箭牌!”

    “這不是讓孩子背負上對你的負罪感和病痛活下去!”

    “你還有沒有心?要臉不要臉?!”

    雖然鄒華在沒有得到法官的準許下就發言,違反了庭審紀律。

    但是海剛峰法官沒有敲法槌阻止鄒華,更沒有訓斥鄒華。

    而是讓他慢慢把話說完。

    在今天的整個庭審中,不管潘葛丕、辛家暢他們如何狡辯攻擊鄒華。

    鄒華全程都沒有過多的情緒波動,因為再多的情緒5年的時間,怎麼都沉澱下去了。

    但對于兒子,這是再多的時間也無法消除的痛、愧疚與心疼。

    在面對周琳拿兒子當擋箭牌,忍不住、也不能忍,所以鄒華不受控制自然而然地對周琳反駁了回去。

    面對鄒華的指責,周琳理虧,啞口無言。。。

    鄒華一番對周琳的指責,也讓庭審直播間的觀眾深深地共情了。

    “鄒華說得對,其實不管是在跟奶粉公司的斗爭中,還是他們夫妻的矛盾里,最可憐的還是孩子。。。”

    “我就是從小活在父母的情感道德綁架里,現在長大了還是很痛苦。”

    “這個女人好自私,自私是人的本性無可厚非,但把自己的錯都歸咎到是“為了孩子”,屬實是面目可憎!”

    “呵呵,自己的老公為了孩子伸張正義,她卻把自己的老公送進監獄!”

    “這種女人根本沒有感情只有苟且,人倫道德對他們來說都是可以變現的!”

    ……

    回到庭審。

    海剛峰法官說︰“原被告雙方發表最後的辯論意見!”

    “被告方還有什麼要說的沒有?”

    潘葛丕回︰“審判長,雖然我是受賄了,但是我認為鄒華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我沒有枉法裁判!我判鄒華犯敲詐勒索罪符合法律的規定!”

    這章沒有結束,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潘葛丕仍舊還在堅守最後一道防線。

    而韋發、汪衛仁、辛家暢、周琳眼神空洞地表示沒有要說的。

    海剛峰法官看向原告席說︰“白律師,你發表最後一輪的辯護意見吧。”

    白瀟說︰“好的,審判長。”

    “首先,鄒華之所提出250萬元的索賠,完全是被愛寶公司設局欺騙、引誘的。”

    “拋開愛寶公司的設局不談,鄒華也是有權利向愛寶公司索賠,鄒華在本案中的索賠行為有法律依據,具有目的正當性。”

    “其次,雖然鄒華已獲得30萬元,和再次要求的賠償數額超出了當時處理問題奶粉事件的最高賠償標準。”

    “但在其兒子人身受損害程度沒有評估鑒定,和愛寶公司一方主動聯系鄒華繼續協商處理雙方糾紛的情況下。”

    “更不應當以鄒華提出新的索賠數額超出以上標準而認定非法佔有。

    “鄒華索取250萬元賠償,是行使民事權利的一種方式,不屬于“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最後,敲詐勒索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威脅、要挾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

    “監督產品質量是消費者的合法權利,消費者可選擇通過媒體對產品質量進行輿論監督的維權方式。”

    “本案中我認為判定鄒華向愛寶公司的索賠合理與否,要從“法律對權力的界定”中定標準。”

    “權力分為兩種,一種叫【公權】,即法律上沒有授權的不可以做。”

    “一種叫【私權】,法律上沒有禁止的你就可以做。”

    “比如說,如果我們在餐館吃飯吃出一只小強,要求店家賠償2500萬,這是我們的權力,別人無權干涉。”

    “所以說,鄒華提出賠償,無論多少,都是他的權力。”

    “如果我們粗暴地干涉這種權力,將它定義為“敲詐勒索”並定罪,那麼法律的公信力和民眾的利益都會受到嚴重損害。”

    “我華國的法律向來的都保護【私權】,監督【公權】!”

    “如今很多司法機關都是反過來的!”

    “鄒華敲詐勒索這個案子就是【公權】對民眾【私權】的侵犯!”

    “法益作為入罪的基礎,倫理作為出罪的依據!”

    “只要一種行為是社會生活所許可的,那麼它就不得被處理,法律永遠不能超越民眾樸素的道德情感!”

    “因此,原告方請求貴院對蠻野市法院的判決進行糾錯,改判鄒華無罪!”

    “關于五位被告的意見,代理人已經在庭審中說過,在此就不再贅述。”

    “綜上,原告方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申訴請求以及訴訟請求!”

    !!!

    喜歡律師︰拐賣判五年?給我滿族抄斬請大家收藏︰()律師︰拐賣判五年?給我滿族抄斬書更新速度全網最快。

加入書簽 上一章 目 錄 下一章 加入書架 推薦本書

如果您喜歡,請把《律師︰拐賣判五年?給我滿族抄斬》,方便以後閱讀律師︰拐賣判五年?給我滿族抄斬第102章 觀眾都開了眼了後的更新連載!
如果你對律師︰拐賣判五年?給我滿族抄斬第102章 觀眾都開了眼了並對律師︰拐賣判五年?給我滿族抄斬章節有什麼建議或者評論,請後台發信息給管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