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個滿臉滄桑的殘疾中年男人現正坐在魔都益達律師事務所。
坐在白瀟和熊星星的對面。
趙丞丞還是跟上次一樣,坐在桌子的側邊。
“白律師,我被冤枉坐了五年牢,我要翻案,想請你幫我申訴!”說話的中年男人眼神充滿著斗志與堅定。
白瀟問︰“你叫什麼名字?”
中年男人尷尬了笑了笑,說︰“不好意思,忘記自我介紹了,我叫鄒華,是魔都人。”
白瀟又問︰“法院給你定的什麼罪?有沒有上訴,有沒有申請過再審?”
鄒華回︰“法院給我定的罪是敲詐勒索,上訴了的,二審再審都是維持,駁回我的請求。”
听到這里,熊星星和趙丞丞都驚呆了!
牢都坐完了,還經過了二審再審的案子想翻案成功的幾率是微乎其微啊!
因為刑事案件通常在一審時候,證據和案件事實通常已經得到了充分的審查和確認。
更何況案子還已經經過了二審和再審,裁判結果已經過多道程序,多個層級法院的檢驗。
一般來說如果沒有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證據,想要申訴成功那真的是難于上青天啊!
白瀟听到這里,微微皺了下眉頭。
因為他沒在鄒華的系統信息板上看到任何的犯罪信息。
說明鄒華是無罪的,一個無罪的人竟然被判坐了五年的牢。
這種案子還經受住了二審和再審的考驗。
不簡單啊!
白瀟問鄒華︰“之前的判決書帶來了嗎?”
“帶著的,在我包里,我現在拿出來給你看。”鄒華說完,便把他身後破舊的雙肩背包拿到身前。
鄒華小心翼翼地將判決書裁定書從透明的塑料文件袋里拿了出來。
白瀟接過鄒華遞過來的一審判決書,二審裁定書,再審裁定書,快速地瀏覽了一遍。
原來鄒華就是當年那件在華國轟動一時的三巨青胺奶粉的受害家庭之一!
當年事故的起因是,很多嬰兒食用了一個號稱“果民大品牌”的鹿鹿鹿生產的奶粉。
導致近30萬的因兒患有不同程度的“腎結石”、“腎髒功能不全”、“腎衰竭”、“大頭癥”。
後面經過調查發現,鹿鹿鹿公司和愛寶公司生產的奶粉中,含有禁止添加的三巨青胺!
所謂的三巨氰胺是一種化學物質,這種物質提取自尿素,在工業領域用途十分廣泛。
三巨青胺作為工業原料,被世界衛生組織列入了致癌清單中,原本不可以用于食品生產。
但經過無良企業研究發現,三聚氰胺的特殊化學性質,能夠讓食品蛋白質含量“虛高”。
這種低成本的原料加入牛奶里,就會使奶制品在檢測時的蛋白質含量增高,這才發生了三巨青胺毒奶粉事件。
十幾年過去了,“三巨青胺”毒身毒心,受害者靠透析存活!
食用‘“堵奶粉”的那些孩子中,現在大多數都是十三、四歲的年紀,最大的今年也不過十七歲。
十幾歲的年紀,原本正是朝氣蓬勃、揮灑青春的時候,而“堵奶粉”事件的受害者,卻無法享受青春的美好。
而,鄒華的孩子辰辰當年也吃了愛寶公司生產的堵奶粉,導致得了腎結石。
白瀟看到判決書上寫,這個事情發生後,鄒華多次找那個奶粉的銷售商和愛寶公司索賠。
還向新聞媒體曝光“愛寶”牌奶粉添加了三巨青胺的問題,和他兒子食用後導致得了嚴重的腎病。
愛寶公司這才派人緊急跟鄒華聯系協商。
後來達成了和解協議,愛寶公司公司補償鄒華30萬元。
白瀟看到這判決書上寫的是,鄒華在拿到愛寶公司轉的30萬元之後,仍蓄謀再次向愛寶公司索要更多的賠償。
說鄒華繼續利用媒體對愛寶公司施加輿論壓力。
為此,愛寶公司被迫不得不主動派人又去聯系鄒華,要求鄒華不要利用媒體作負面報道。
鄒華趁機編造他老婆對30萬元的賠償不滿意,導致二胎流廠的借口。
要愛寶公司賠償鄒華本人的誤工費、兒子的終生醫療及人壽保險金、健康保證金共華幣250萬元。
判決書中還寫到,鄒華提出如果不滿足其要求,將通過國內外媒體進行負面報道、擴大影響、讓愛寶公司無法控制局面直至破產來進行要挾。
最後,愛寶公司選擇拒絕支付!
因為愛寶公司的工商登記地是在蠻野市,所以,愛寶公司向蠻野市的公安機關報案。
鄒華因此被蠻野市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檢察院對鄒華以敲詐勒索罪提起公訴。
最後,蠻野市法院以鄒華對愛寶公司實施了具有刑法意義的要挾行為,和以鄒華的手段足以損害愛寶公司的市場信譽,影響愛寶公司的正常經營,引起愛寶公司的懼怕為由。
判決鄒華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以上就是鄒華判決書的大概內容。
白瀟看完後,只有兩個字,就是“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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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白瀟把這三份裁判文書拿給熊星星和趙丞丞傳閱。
“白律師,其實這判決書上寫的不全對!”鄒華連忙解釋道。
在白瀟看來,就算事實是如判決書所認定的那樣,鄒華也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如果要求賠償的金額過高,就構成敲詐勒索的話。
那麼在華國,有一大半的原告和律師都能被判刑!
因為在民事案件中,很多的案件提出的賠償往往比判決的少。
特別是在民事侵權精神撫慰金這一塊,一般的法定標準就是上下。
現實中多的是起訴要求賠償幾十萬,百萬的。
難道說這些原告都是敲詐勒索嗎?
除此之外。
在刑事案件中,通常犯罪嫌疑人會通過賠償受害人,讓受害人能夠對其出具諒解書來減輕刑罰。
在這個過程中,比如一個受害人提出了一個對犯罪嫌疑人來說很高的賠償金額100萬。
這個時候,受害人對犯罪嫌疑人說。
如果你不賠我100萬,我就不給你出這個諒解書,我還要讓法官嚴懲你。
諸如此類的話語,在刑事諒解協商中太常見了。
你能說這個受害人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顯然是不能的!
但如果都照蠻野市這個判法,這個受害人提出的這個賠償金額不僅過高。
還沒有法律依據。
不僅如此!
這個受害人還“威脅”了這個犯罪嫌疑人!
按照蠻野市司法機關的做法,例子當中的這個受害人就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對白瀟來說,推翻這個案子根本不用什麼新證據。
這個案子很簡單,但背後卻不簡單啊!
白瀟決定,這個案子他接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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