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拐賣判五年?給我滿族抄斬

第77章 沉睡的法條該甦醒了!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老酒黃 本章︰第77章 沉睡的法條該甦醒了!

    檢察官以黃小橙非精神病人為由反擊白瀟。

    這時。

    熊星星也開始緊張了起來。

    因為前面對于黃小橙連捅周萊17刀的這個行為也是從精神狀態方面進行辯護的。

    確實像檢察官說的那樣。

    在刑法上神志不清不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理由。

    只有精神病人才是。

    熊星星不知道的是,她這樣想說明她已經開始被檢察官牽著鼻子走了。

    直到接下來听到白瀟論述,才知道自己的法律功底有多薄弱。

    很快。

    白瀟一下便指出了本案的關鍵問題,說︰“公訴人似乎是沒有理解剛剛我的論點。”

    “並且還模糊本案的爭議焦點。”

    “第一,關于剛剛我的論點是,黃小橙捅周萊17刀不僅是法律允許的行為,是正當防衛,具有合法性!”

    “該行為還是黃小橙身體與精神都已經處于不受控制的狀態下進行的行為,具有合理性!”

    “好吧,為了檢察官能夠更好地去理解,我總結一下。”

    “捅17刀屬于正當防衛,所以不用不負刑事責任,這是法律層面!”

    “我從來沒有說過,因為黃小橙神志不清不負刑事責任!”

    “黃小橙在精神受到極大打擊之後並且在神志不清的情況下,連捅17刀,這是事實層面,但是合乎情理!”

    “第二,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黃小橙捅死周萊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而檢察官卻在那里進行一大堆關于精神病的論述,簡直就是在浪費法庭時間!”

    “關于黃小橙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首先,從防衛的意圖來分析,黃小橙在遭受周萊多次毆打之後,被迫攜帶折疊刀自衛。”

    “這顯然是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避免即將發生的不法侵害,因此具備正當防衛的意圖。”

    “其次,黃小橙持刀反擊,均處于不法侵害現實發生的時間段內。”

    “面對9人的群毆,不法侵害已現實發生。”

    “後群毆行為雖然暫時停止,但是周萊正拿作為凶器的筷子靠近,不法侵害顯然仍在進行之中,並未結束,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最後,黃小橙因被毆打持刀防衛,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正當防衛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考慮雙方的力量對比、侵害的緊迫性等因素。”

    “因為對方多達9人,雙方實力懸殊,在面臨後面周萊會實施更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

    “黃小橙情急之下持刀自衛,在手段上合乎情理,反擊行為限于對抗不法侵害,並非主動攻擊對方。”

    “雖然黃小橙連捅周萊數量上是17刀,但實際上17刀是一個連續性的行為!”

    “不能因此就簡單粗暴地將黃小橙定性為故意殺人!”

    白瀟從法律的各個方面對黃小橙的行為,是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進行了一番詳盡的論述。

    坐在審判席上,郭建國法官兩旁的法官听得頻頻點頭。

    向白瀟投去了贊許的眼神。

    在檢察官看來,他承認白瀟完全d住了整個庭審。

    但不管白瀟再怎麼引用法條,不管白瀟舉出多少證據,再有理有據。

    不管白瀟再牛筆,也不可能可以敵得過華國的司法實務。

    因為在華國,就沒有死了人還能認定是正當防衛的先例!

    檢察官更不信,白瀟能夠以一己之力能夠改變這個規則!

    開庭到這里,檢察官已經是彈盡糧絕了。

    又不能不說,不說那不就是表示無話可說了嘛,只能把之前說過的話重復一遍︰“說一千道一萬,公訴人還是那個觀點,周萊等人只是毆打黃小橙,黃小橙卻把人殺死,就是故意殺人!”

    郭建國法官見檢察官已經無話可說了,怕控辯雙方開始車 轆話來回說浪費法庭時間,便說︰“控辯雙方是否還有沒發表過的意見?”

    “說過的就不用再說了。”

    檢察官回︰“沒有了。”

    白瀟回︰“審判長,我還有!”

    郭建國法官說︰“白律師,你說吧。”

    白瀟說︰“好的,審判長。”

    “正當防衛中判斷“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

    “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于”行凶”,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

    “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

    “本案中,黃小橙都被周萊等人毆打致胃出血,肋軟骨損傷,頭部額骨骨折,耳膜受損,還有特別嚴重的四級腦震蕩!”

    “這就已經能證明周萊等人的行為已經嚴重危及黃小橙的人身安全,該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凶"。”

    “我知道,長期以來,在華國的司法實踐中,往往只要不法侵害人重傷或死亡,就認為超過了防衛限度,認定為防衛過當,甚至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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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這是對法條的機械理解!”

    “事實上,法條規定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性質,而非實際結果。”

    “本案,公訴人就是唯結果論,公訴人認為,周萊都還沒有殺死黃小橙,所以黃小橙當然不能反擊到把周萊殺死!”

    “這就是我們辦案人員對法條的畸形使用!”

    “但是,現在,我認為【正當防衛】這個法律條款是不能再“沉睡”下去了,該到“甦醒”了!”

    “因為,【正當防衛】的根本就是應當優先保護防衛者,合法沒有必要向不法讓步。”

    “法諺雲︰“法律不強人所難。”

    “在面對急迫的危險時,要求受侵害者在幾秒鐘內作出上帝視角的判斷,是不近人情。”

    “現實生活中有多少人遇到流氓忍氣吞聲,不是因為害怕流氓,而是因為害怕法律。”

    “如果對正當防衛的認定過于嚴苛,讓正當防衛人“流血又流淚”,誰還敢同犯罪行為作斗爭?”

    “法律應當維護基本的社會正義,“正當防衛”是一個態度鮮明的制度,它是人身安全受侵犯者的護盾!”

    “應當鼓勵公民積極、勇敢地制止不法侵害行為,而不能偏向于保護惡人!”

    “對正當防衛認定的保守傾向,只會使得惡人愈加囂張跋扈,而普通人在受侵犯時則畏首畏尾。”

    “這與法律“懲惡揚善、伸張正義”的作用完全背道而馳!”

    “在這里,我作為一個律師,我要告訴所有人,法律是允許你們在面對暴力時,打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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