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降1630

第三百七十七章 《馬關協約》

類別︰歷史穿越 作者︰楚人十八子 本章︰第三百七十七章 《馬關協約》

    1656年4月18日,高峻山接到了江國榮發來的《馬關協約》正本全文,其內容如下︰

    華夏國皇帝陛下及倭國皇帝陛下為訂立和約,俾兩國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且杜絕將來紛紜之端,華夏國皇帝陛下特簡華夏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華夏國軍政院總參謀長駐倭副總司令江國榮大將、華夏國欽差全權大臣華夏國第二軍團長駐倭南方軍團總司令賀人龍大將、華夏國欽差全權大臣華夏國第八軍團長駐倭北方軍團總司令李定國上將、華夏國欽差全權大臣華夏國之朝鮮駐倭北方軍團副總司令朝鮮漢陽總兵官李賢澤上將、倭國皇帝陛下特簡倭國全權辦理大臣德川幕府大老酒井忠勝、倭國全權辦理大臣德川幕府老中松平信綱、倭國全權辦理大臣德川幕府會津藩主保科正之為全權大臣,彼此校閱所奉諭旨,認明均屬妥實無闕。會同議定各條款,開列于下︰

    折疊第一款︰

    倭國將以下屬地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華夏國。

    第一、平戶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歸屬華夏國;

    第二、九州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歸屬華夏國;

    第三、本州島之仙台以北歸屬朝鮮。

    折疊第二款︰

    前款所載及黏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準互換之後,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約所約疆界于地形或地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定。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後限一年竣事。

    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畫界,兩國政府未經認準以前,應據本約所定畫界為正。

    折疊第三款︰

    倭國願意交付五億白銀給華夏國,用于賠付華夏軍費。

    第一,倭國將庫平銀2億兩交與華夏國,該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萬兩,應在本約批準互換六個月內交清;第二次五千萬兩,應于本約批準互換後十二個月內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遞年之款于兩年內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內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內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內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內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內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批準互換之後起算。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無論何時將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國之便。如從條約批準互換之日起三年之內能全數清還,除將已付利息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于應付本銀扣還外,余仍全數免息。

    第二,倭國每年派出五百萬勞工,無償為華夏國修建鐵路,為期十年,作為倭國賠付華夏國3億兩白銀的勞務輸出,倭國不收取任何的附加費用。如果勞工在中途逃亡、病死、不服從管教而死、因勞作不慎跌死、摔死及各種死傷,華夏國均不服任何責任,倭國必須補齊因死傷而造成的勞工人數的差額,確保在華勞工五百萬人的數目。

    第三,如果倭國一時拿不出所還2億數目的銀兩,華夏國允許倭國用大米以市價抵債,倭國必須承擔跨海運費。

    折疊第四款︰

    本約批準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華夏國準許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華夏國臣民。又,平戶島應于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平戶島限于本約批準後兩個月內交接清楚。

    折疊第五款︰

    華倭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倭國約俟本約批準互換之後,速派全權大臣與華夏國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其兩國新訂約章,應以倭國與泰西各國見行約章為本。又,本約批準互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華夏官吏臣民及商業、工藝、行船船只、陸路通商等,與倭國最為優待之國禮遇護視一律無異。倭國約將下開讓與各款,從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日起,六個月後方可照辦。

    第一、見今倭國已開通商口岸以外,應準添設下開各處,立為通商口岸,以便華夏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制作。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海口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

    橫濱、靜港、濱松、名古屋、神戶、高知和西條七處通商口岸,倭國負責華夏國在該七出口岸駐軍所需之軍費。華夏國派遣領事官于前開各口駐扎。

    第二、華夏國臣民在倭國境內購買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或將進口商貨運往內地之時欲暫行存棧,除勿庸輸納稅鈔、派征一切諸費外,得暫租棧房存貨。

    第四、華夏國臣民在倭國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制造,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只交所訂進口稅。華夏國臣民在倭國制造一切貨物,其于內地運送稅、稅鈔課雜派以及倭國境內沾及寄存棧房之益,即照華夏國臣民運入倭國之貨物一體辦理,至應享優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後如有因以上加讓之事應增章程條規,即載入本款所稱之行船通商條約內。

    折疊第六款︰

    本約批準互換之後,華倭兩國應將是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倭國約將由華夏國所還俘虜並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倭國約將認為軍事間諜或被嫌逮系之華夏臣民,即行釋放。並約此次交仗之所有關涉華夏軍隊之倭國臣民,概予寬貸;且飭有司,不得擅為逮系。

    折疊第七款︰

    本約批準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

    折疊第八款︰

    自本約奉華夏國皇帝陛下及倭國皇帝陛下批準之後,定于公元一千六百五十六年五月八日,即倭國寬文五年五月初八日在神戶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華夏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華夏國軍政院總參謀長駐倭副總司令江國榮大將(押印)。

    倭國全權辦理大臣德川幕府大老酒井忠勝(押印)。

    公元一千六百五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即倭國寬文五年四月十七日訂于下之關。

    ……

    高峻山看完全文,心中舒了一口氣。用這種方式暫時解決島國的問題,應該說是比較理想的了。有五百萬的勞工來華建鐵路,而且不需要彈壓,這將大大地降低島國勞工的反抗性,勞工的勞動積極性也會有很大的提高,這有利于華夏八條鐵路線全線通車的進程。

    一旦八條鐵路線全線通車之後,華夏國的運輸能力將會空前的提高,特別是京城至仰光、京城至曼城(曼城就是後世的曼谷)、京城至金蘭灣、京城至西昌、京城至波斯灣,這些邊遠的城市,有了鐵路線的連接,其地緣的問題就不再是個問題了,這些城市將會跟華夏有著更加密切的關聯。

    對島國而言,已經完成了蠶食他的戰略目的,經後如果有可能的話,再吃掉四國島,進一步地削弱島國的實力,最後再來實行“吃瓜”計劃,一舉將島國的國家機器摧毀。(m.101nove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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