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個律師打官司

第七十三章林志二審

類別︰科幻小說 作者︰李桂春 本章︰第七十三章林志二審

    清明節之後的第三天,林志故意殺人案的二審在濱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五法庭開庭審理。

    林子慶和林大中祖孫倆神情緊張的坐在旁听席上。

    上訴人林志的神情明顯充滿沮喪和痛苦。人也瘦了一大圈。在兩名法警的押解下坐在站籠里。不時地左右擺動著頭。

    一切庭審準備活動結束後,審判長和兩名審判員步入法庭。

    公訴人由濱江省人民檢察院派員擔任。

    三名審判人員落座後便開始了庭審。

    審判長:上訴人的辯護人簡要歸納一下上訴理由?

    阿蠻:公訴人所舉的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不能排除合理的懷疑。達不到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故此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該宣告被告人林志無罪。

    審判長:上訴人自己有什麼意見?

    林志:人不是我殺的,我沒有殺我的老婆。我以上的供述都是假的。我雖然和我老婆張巧巧的關系不是很好,但是我沒有殺人的動機。我就是想問公訴人,我為什麼要殺死我的老婆呢?我難道活夠了嗎?

    審判長:辯護人對被告人多次供認殺人的過程什麼意見?

    阿蠻:庭審前我們已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因為該部分供述存在誘供。應屬非法證據的範疇。

    審判長:鑒于辯護人提起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傳證人趙鵬到庭作證。(法警帶證人趙鵬到證人席坐下)請證人如實向法庭陳述,證人在偵訊被告人林志的過程當中是否存在非法取證的情形?

    趙鵬:不存在,我們只是按照法律的正常程序,做一些被告人的思想工作,讓他如實供述,不要欺瞞我們。

    阿蠻:證人是否說過,被告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最多判個幾年之類的話?

    趙鵬:我們對法律的理解有可能存在錯誤,因為畢竟我們是公安專業的。這就是術業有專攻的道理。再說對被告人定罪和量刑本身是法院的職責。上訴人作為一個成年人,他不可能不知道我們公安機關是沒有定罪和量刑的權利的。我們不存在誘導當事人供述的主觀故意。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證據證明偵訊人員采用非法手段獲取證據?或掌握這些證據存在的相關線索?

    阿蠻:沒有。但是我們在多次會見上訴人的時候,他多次陳述上述情況。

    審判長:那上訴人是否有這方面的證據或證據線索?

    林志:這個我怎麼可能有呢?

    (審判長接著轉喚了第二位證人李志國,李志國的說法和趙鵬差不多。)

    審判長:公訴人發表一下公訴意見?

    公訴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現場證據(比如手印和dna鑒定結論)是客觀的,和被告的多次主觀供述也是相吻合的。被告人得知自己被判死刑以後,出于害怕刑罰的目的才翻供的。這種翻供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辯護人提出的申請排除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建議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判長:請辯護人談一下辯護意見?

    阿蠻:從現場的照片來看,發現被害人尸體的地方絕對不是第一現場。明顯是有人動過手腳的。我想問一句,有哪位愚蠢的罪犯殺人之後會把沾滿自己指紋的凶器放在尸體的旁邊?難道他就是為了讓公安機關順利的偵破案件嗎?另外被害人身上檢出了上訴人血液分型,不代表被害人身上的這些血液就是上訴人的。要知道雙胞胎兄弟血液的dna是相同的。再說了,這些檢測的樣本是否經過污染也不得而知。

    審判長:休庭合議,三十分鐘以後,重新開庭,作出判決。

    三十分鐘以後,審判長和審判員重新步入法庭,審判長宣布開庭。

    審判長:本院認為,盡管上訴人當庭翻供,但並無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存在誘供的行為。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對罪名理解的錯誤,不能作為誘供處理。辨護人提出的排除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申請不能成立,予以駁回。公訴機關所舉的證據足以排除合理懷疑。故此被告人林志犯故意殺人罪,罪名成立。

    但是應當考慮的是,林志的犯罪行為畢竟是因與被害人家庭矛盾所致。死刑是最嚴厲的懲罰,應當慎用。上訴人林志並不是非殺不可。本著慎用死刑的原則,判決如下,

    一,撤銷雲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

    二,判決上訴人林志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閉庭!

    “我沒有殺人,憑什麼判我死刑啊?我冤枉啊!我真的沒有殺人吶,我要申訴,李律師,你要幫我申訴啊……”听到判決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林志立即狂喊了起來……

    “謝謝,謝謝李律師。雖然我們的目標沒有實現。但你已經做了最大的努力,保住了我兒子的這條命啊。”走出了審判法庭,林子慶非常感激的向阿蠻鞠了一躬。

    “太客氣了,不用客氣,都是我應該做的。”阿蠻回道。

    “李叔叔,我娘到底是不是我爹殺死的呢?”林大中的臉上掛滿了淚水。

    “孩子,你娘是不是你爹殺死的?我們也不知道,這只有你爹知道。律師和法官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依法定程序辦事。換句話說,依據人類目前的技術條件,案件的真實情況是無法再現的。法院只能根據現有的證據,適用法定的證據規則和證明標準進行判決。”阿蠻掏出身上的手絹,擦干孩子臉上的淚水,輕輕地說。

    “這個世界上如果能夠發明一種時光機器,能夠真實顯示過去發生過的事情該多好啊。”林大中長嘆了一聲,無可奈何的說。

    阿蠻從省城坐火車回到家,天已經黑了。

    “房子買的怎麼樣了?”阿蠻問。

    “已經定下來了,明天就交錢辦過戶手續。獨家獨院,四上四下,孩子們都很喜歡的。”阿花高興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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