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徒張三︰那個敲錘的,你完了

第513章 民法典496條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一天一個達不溜 本章︰第513章 民法典496條

    方博遠說完,表情略帶一絲緊張的看向對面的林河。

    道理雖然是這樣講的沒錯,但是這個法外狂徒過往在法庭上的表現太邪乎了。

    作為林河的對手,他此刻是不敢有絲毫的大意。

    一來是為了庭審的勝負,二來則是為了自身的安危考慮。

    晁成業等三人听完方博遠的反駁事實,也是將目光看向林河。

    三哥,被告方說的有道理啊,這次庭審,好像的確是你方不佔理啊。

    在眾人目光的注視下,林河只是淡淡一笑,“被告方剛才的所述,好像的確是有那麼一絲道理。”

    “不過呢,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提供格式的一方未履行提示義務,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厲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

    “根據我當事人馬小跳所述︰當時他在為車輛購置保險時,是在網上簽訂合同,並繳費的。”

    “由此可以推斷,水滴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當時並未詳細為我的當事人講解這一條款。”

    “按照我們一般人的理解認為︰既然自己足額繳納了車輛的保費,只要不是主觀上故意引發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都應該理賠。”

    “保險條款的規定,與購保人所能理解的賠付範圍,其中存在了重大的差異,而水滴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又並未對此項條款作出特別說明。”

    “因此,雙方就合同所產生的分歧,理應由水滴保險公司承擔後果。”

    呃?

    林河此話一出,所有人都是有些意外,他們萬萬沒有想到,林河摒棄了車輛的保險條例,而是選擇從民法典切入。

    不得不說,這一招干的漂亮。

    因為,民法典就是這麼規定的。

    保險公司並未對保險合同中,具有爭議性的一些條款作出特別說明,現在原告人主張此條內容不成立,那也是有法可依的。

    三哥就是三哥啊,打官司的切入點總是這麼讓人意外。

    要說場中唯一不開心的,那就是被告席上的方博遠了。

    踏馬的,早知道張三難對付,但是沒想到會是如此難對付。

    一上來,就在民法典中找到了這麼一條對己方極為有利的條款。

    方博遠眼珠子一轉,爭辯道,“原告律師主張水滴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在銷售保險的時候,並未詳細向馬小跳先生作出講解,請問你方是否能夠拿出證據?”

    “既然雙方簽訂了保險合同,馬小跳又足額支付了保費,那這份保險合同,就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

    “現在車輛出現交通事故,你方又以並未完全理解保險合同中的內容,違規繼續向我方索賠。”

    “這一點,是否太過……太過苛刻?”

    方博遠糾結了一下,還是說出了這個詞兒。

    “苛刻?”林河輕笑一聲,“苛刻的是你們吧。”

    “提供格式條款,又未向投保人作出詳細說明,這跟霸王合同又有何異?”

    “被告律師剛才向我方索要證據,這句話顯然是有些脫離現實了。”

    “剛才我已經說過了,馬小跳當時為車輛購買保險時,水滴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是在手機上發送的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洋洋灑灑近萬字,而手機屏幕只有那麼一點,試問一下,有誰能夠有耐心逐字逐句的讀下去?”

    “因此,我方剛才提出的保險公司業務員並未向馬小跳解釋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是根據現實依據作出推斷的。”

    “在馬小跳繳納足額保費之後,保險公司這才出具紙質合同。”

    “這其中,足足過了一星期的時間。”

    “難道,這其中造成重大過錯的不是你們?”

    說完,林河再次向法官提供了兩份證明,一份是馬小跳的繳費記錄,另一份則是保險合同的簽收時間。

    等晁成業等人看過兩份證據後,林河這才道,“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水滴保險公司拒絕向我方賠付218000元的保額,這是違法的。”

    “而我方主張向水滴保險公司索賠218000元,這完全是有法可依的。”

    咚!

    “請問被告人,是否要對原告方的說法作出質證?”

    晁成業輕輕的敲了一下錘子,隨後沖著方博遠大聲質問道。

    方博遠一陣沉默,隨後梗著脖子說道,“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原告方馬小跳與我方所簽署的車輛保險合同,足額繳納了保費,而且在以後的很長一段時間內,並沒有提出異議。”

    “由此可以斷定,這份合同就是當時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

    “而在其投保車輛出了交通事故之後,原告方這才表達了對其中一些合同條款的不滿。”

    “我是否可以理解,這一行為是在甩鍋。”

    “原告方僅以我方銷售人員在銷售保險合同時,並未詳細講解其中的保險條款為由,主張廢除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這點未免顯得有些霸道?”

    “另外,保險合同的簽訂,雙方都有義務遵守合同上的條款,並非只有保險公司才有遵守條款的義務。”

    “例如,合同中載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酒駕,無證駕駛,準駕車型與駕駛車輛型號不符,這些都不在保險公司的賠付範圍之內。”

    “投保人在日常駕駛車輛的行為中,也應當遵守此類義務。”

    “不過話說回來,原告方未按照保險合同中的條款,對投保車輛進行年檢,這本身就是一種違約行為。”

    “原告方律師僅僅憑借著民法典四百九十六條之第二款內容,否定當時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內容,這點是極為不妥的。”

    方博遠一口氣說了這麼多,也是忍不住長舒一口氣。

    瑪德,跟法外狂徒張三對線,真是太難受了。

    要拿出法條反駁對方的觀點,首先得過去心理上這一關。

    不過好在,自己的意思是表達出來了,那就是既然你方指責我方在銷售保險合同的時候,並沒有對馬小跳作出詳細的解釋,致使你方產生重大誤解。

    那好,那我方就指著你方不按照國家規定,對投保車輛參加年檢。

    如此一番較量下來,干脆讓法官各打五十大板好了。

    大不了,庭審結果就是賠付你方在這起交通事故中的一半損失。

    晁成業三人擰眉,也是覺得方博遠的話說的有些道理。

    按照規定對自己的愛車參加年檢,這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現在被告方水滴保險公司的代理律師抓著這一點不放,那麼這場官司原告方就很難獲得完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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