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運三國之龍套覓封侯

第三百五十七章 判例法

類別︰歷史穿越 作者︰坐看閑花 本章︰第三百五十七章 判例法

    這些評論,歸根到底都是中國傳統里面情、理、法三者的關系分析,中國歷代的司法探索,對司法系統最高的評價就是“合情合理合法”,就是情理法三者統合歸一。

    但是中國數千年的司法實踐,都說明了一件事,就是情、理、法三者中,往往情、理錯綜復雜,千頭萬緒,尤其是“情”之一字,往往埋藏于心中,外人無法察覺。

    若是判案執法力求“合情合理合法”,基本上就是一個無法操作的結果,甚至盲目追求“合情合理合法”,只會讓那些判案執法的官吏上下其手,濫用所謂的“情”、“理”二字自由裁量,最終使得整個司法系統無人信任而崩潰。

    歷朝歷代的統治者都深明其中之理,情難辨、理難清,反而是法還尚能說得清、道得明,于是就算是受到統治者一直推崇的孔子,其本人是反對“鑄刑鼎”這種將法律條文刻在鼎上以向民眾說明什麼是合法什麼是違法的做法的,但是歷朝歷代還是不斷制訂自己朝代的“法典”,好讓那些判案執法的官吏有相對明確的工作指南,也讓民眾大略知道哪些行為能做哪些行為不能做。

    不過後來的一些學者研究認為,孔子並不是由于反對向民眾公布法律條文而否定趙鞅(趙氏孤兒中趙武的孫子)鑄造刑鼎的,因為孔子對鄭國執政子產,可是盛贊有加的,而子產有一項事跡就是“鑄刑書”,據一些考證,其實也是“鑄刑鼎”,就是將律法條文刻在銅鼎上。

    所以孔子批評趙鞅“鑄刑鼎”,主要不是像後世的說法一樣,奉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而是出于兩方面的原因。

    其一乃是趙鞅“鑄刑鼎”在孔子的認知中,屬于“擅作刑器,以為國法,是法奸也。”,是亂法行為,因為趙鞅既不是主管律法的大臣,也不是操持國政的相國,更沒有國君的授權,其所鑄造的“刑鼎”上刻的法令,其實沒有國家背書,只會引致國法混亂。

    其二乃是趙鞅所鑄之“法”,廢除了“議事以制”這個傳統,而子產最受孔子贊賞的就是“不毀鄉校”,因此《左氏春秋傳》才有記載“仲尼聞是語也,曰‘以是觀之,人謂子產不仁,吾不信也。’”。

    所謂的“鄉校”,卻不是鄉野的學校,乃是人民大眾議論時政的地方,差不多就等于後世的那些大樹底下一樣,一群人聚在一起乘涼聊天,聊一下現在的政策怎麼樣了,官員又怎麼樣了。

    而古代的統治者,就會找機會到這些地方,听一下基層群眾的發聲,從中了解一下國民對自己施政或德行的評價(跟後世兔子提倡的“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政治理念有異曲同工之妙。),以此得知自己制訂的政策優劣之處,作為政策去留或修改的依據。

    “鄉校”與“議事以制”是同源同脈的,所謂的“議事以制”,就是根據已有的先例對具體的案例情況進行判決,簡單來說,就是後世英美的判例法。

    英美的判例法和法德的制定法,乃是後世法律體系的兩大基石,判例法來源于法官判案的實際案例,而制定法來源于立法機關的設計。

    判例法簡單來說,就是如果有一個案件,經由法院的法官判決之後,就會形成一個慣例,之後的同類案件,只要案情與這個案件大概一致,就基本都會按照之前的法官判決作出判決。

    所以後世香港tvb許多關于律政的影視劇集中,律師在法官面前辯論時,都會大量引用什麼什麼時候,在哪里發生了一件什麼案件,當時的法官是怎樣判決的,因為香港法律體系源自英國,是典型的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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