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帝國設計師

第三十七章 廢纏足(四)

類別︰歷史穿越 作者︰歷史 本章︰第三十七章 廢纏足(四)

    處理完現場事件,馬三娘父母灰溜溜的走了,這件事的影響卻在持續影響著希望營,事件推動法令成了希望營的一個顯著特點!

    回到公事房,張三馬上令朱新光召集各個管事前來議事,不大功夫各個管事開始陸續來到議事廳,周總旗由于在堿場,所以無法來參加會議,但是卻多了新上任的紙廠管事高紅山,由于是民事會議,所以沒有軍方代表參加,只有一個朱新光作為張三的副官旁听了會議的過程。

    會議首先由宋思明介紹了此次的起因和處理結果。因為老宋是教育部門的管事,所以理所當然由他來做開場白,但是老宋管的事太多,根本沒什麼精力關注學堂,學堂現在基本上是自我管理!

    老宋介紹完事情的經過後,張三接過話頭道

    “通過這起,我發現了幾個不容忽視的問題亟待解決!第一纏足在希望營的合法性問題;第二父母對于孩子的管理是否是無責任管理,即使孩子被父母傷害出現死亡;第三關于熊秀娘老師帶領學生私闖民宅的問題在以後需要怎麼處置,需要有明確的法令法規!”張三講完這三條後請大家發言逐條討論。

    “我先吧,作為學堂的負責人,出了這樣的事我有責任,但是我還是那句話,男女授受不親放在一起,即使不在一個班級也是會留下話柄,不管其他的事如何,我建議要麼取消女子入學,要麼男女分校!”老宋是傳統儒生,最講綱常禮法。

    “宋夫子這話听著似乎是有道理,可是卻明顯瞧不起我們女人,出了問題不想解決的辦法首先就是想著往我們女人身上推卸責任!現在討論的是女子該不該裹腳!”周月娥作為唯一的女管事直接懟上了老宋。

    其他管事大部分認為人家自己的孩子纏不纏足不該由民府去管,那是人家的家事,只要不影響別人就好。

    “女子為什麼要纏足,難道把腳裹成那種畸形的腳真的很好看嗎?我看不是吧,是我們男人審美觀造成了女子的纏足成風吧,士大夫的審美觀成了世人審美的風向標,他們就認為女人纏足才是最好的,不纏足的女子是受到鄙夷的,在他們的圈子里,沒有纏足的女子甚至無法出嫁,這才是問題的根源,所以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不在于女子纏足是否合法,而在于改變男饒審美觀,我們目前無法改變全下男饒審美觀,但是卻能改變我們希望營的審美,如果男人都不以娶腳女人為榮還有女人纏足嗎?”張三對著在場的人問道。

    大腳腳對于在場這些人都無所謂,都是吃了上頓沒下頓的窮苦人,能娶上老婆的都是祖宗保佑,哪還有資格七選八選,所有人對女人纏足與否沒多大感覺。都讓張三看著辦他們沒有意見。

    張三趁機宣布“希望營所有管理者不得娶纏足女子,包括軍隊軍官,上位者就是風向標,有道是楚王好細腰宮人多餓死,上位者不喜歡纏足,纏足之風必然會慢慢消亡!如果你就是想要娶腳女人請辭去公職,成為普通百姓娶什麼女子都行!法令從宣布之日起執行,不管任何都不得違反。”

    接下來討論父母如何管教孩子,確切地是父母是否可以虐待兒童。

    這一點大家觀點倒是一致的,不允許虐待兒童,父母也不可以,畢竟這樣的父母也不多,大多數父母都是疼愛孩子的,至于處罰可以按照故意傷害來定罪名,根據傷害程度來定罪行,嚴重者可以是死刑。具體細則慢慢制定,一定要有足夠的威懾力,使其不敢輕易觸法。

    然後張三談了一下男女分校的問題,要求李總旗抽出人手抓緊時間把女校建起來,任務定位優先等級。

    最後討論私闖民宅的罪名,至于私闖民宅是否有罪不需要討論,沒有人會認為無罪。畢竟誰也不想在自己家里突然闖進一位不速之客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至于如何判定罪名,要根據造成的物資損失和精神傷害!量刑從財物處罰到死刑不一而論。

    三條法令都通過之後張三談起了公與私的分界,什麼是公?一切與所有人密切相關的產業由民府投入建設並經營的土地、礦產、工廠和商業等其他公共服務事業,這些都是公共產業,屬于希望營所有,由民府代為管理!比如堿場的煮堿,紙廠的造紙都是公共產業,創造的價值由民府代為支配。

    什麼是私?一切由私人創造的產業,如工廠、商鋪、房產等等私人創造的合法財富屬于私人,受到民府和軍府的保護,任何人不可侵犯,如果是貪污受賄得到的財富則不受保護,數額太大還會被追究責任,甚至受到刑罰!

    第二一早,民府出台了新的法令在全營宣讀開篇便是任何合法取得的私人財富受到民府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

    第一條希望營公職人員不得娶纏足女子為妻,如有違反開除公職,普通百姓不受限制!

    第二條纏足屬于陋習,民府持反對態度,如果女子自願纏足民府不加干涉,但是任何人不得強迫女子纏足,包括女子的父母,違者以虐待傷害罪入刑!

    第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虐待他人包括父母對待子女,如有虐待行為將根據傷害程度量刑,造成死亡者死刑!

    第四百姓住宅屬于私人空間,不經允許不得入內,公務人員執法例外,執法者需要持有執法證件!私闖民宅者主人有權利以任何方法進行反擊,造成傷害不追究任何責任,私闖民宅者根據對私宅主人家的損害程度進行賠償,嚴重者除賠償之外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以上法令自公布之日起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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